“以案释法” (2024年第一期) 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扰乱市场增大安全隐患

日期:2024-03-30 18:45:05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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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24年第一期)

异地经营烟花爆竹

扰乱市场增大安全隐患


导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积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选取2024年来我局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发现的有代表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引导大家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至2月5日,连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对全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店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无证非法经营、非法储存和超量储存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连城县姑田朱先兰烟花爆烛零售点、连城县姑田兴铨烟花爆竹零售点、连城县四堡受彪烟花爆竹经营部、连城县北团镇李治松烟花爆竹店、连城县北团黄光明烟花爆竹店等5家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异地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针对发现问题,县应急局对5家零售点分别进行了当场查处。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5家零售点存在异地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案例启示

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合规经营。违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等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各类隐患都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零售店要张贴严禁烟火标志,合理配备灭火器材,电器线路穿管、电气设备防爆,烟花爆竹码放整齐、分类摆放,依法依规经营。


连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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