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连城县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的一封信

日期:2024-05-09 09:53:42 来源:连城交警微发布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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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连城县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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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摩托车、电动车骑乘朋友们:

 你们好!

      二、三轮摩托车、电动助力自行车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农业生产、赶墟运货、接送学生上下学、走亲访友代步,适用性强,行走方便。近年来,涉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给人们出行交通安全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

1.应该按规定登记上牌、按期年检的没有落实注册登记、领取号牌、按期检验;

2.应该持有准驾执照的、无证驾驶、准驾不符存在;

3.驾驶报废、拼装、改装车辆上道路行驶;

4.违反规定给车辆安装雨篷、太阳伞、改装座椅;

5.违反规定超过核定人数载人;

6.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7.不到准许年龄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未戴安全头盔。

      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既给文明出行、安全驾驶带来影响,同时也为发生交通事故、增大事故后果带来隐患。

      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专门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驾驶人自觉购买符合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并办理好注册登记,领取号牌,不违规载人;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违规停车、违规逆行、随意掉头猛拐,不在道路上追逐并行;自觉拆除雨篷、太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恢复车辆出厂、登记注册时的原貌。

特别提示:所谓的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等四轮电动车属无目录产品不得上道路行驶,无证驾驶将按无证驾驶汽车类机动车处罚款1500元,无牌处罚款200元。

      文明交通,你我同行。


连城县道安办

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5月8日



法律链接



二、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安装雨篷等

相关交通法规处罚规定


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第6条第3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拆除违法装置;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第70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罚款:……(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和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1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违者依第9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记9分;

四、驾驶和乘坐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100元罚款,记1分;

五、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记1分;

六、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处警告或20元罚款;

七、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违反《省实施办法》39条1项,处警告或20元罚款;

八、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违反《省实施办法》第39条1项,处警告或20元罚款;

九、依法应当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1款、《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处罚款50元。





来源:连城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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