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15期)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涉案财产的查询和紧急措施】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解读
涉案财产的处置是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章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在立案之前,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存在被灭失与转移的风险。上述风险一旦实现,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置可能难以实现。为了给后续涉案财产的处置创造条件、避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确保“打财断血”的实现,本条规定了立案前对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进行查询和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必须经历立案这一独立的诉讼阶段,这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公安机关先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满足立案的标准。如果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随即开展相应的侦查活动。第二十八条即关于公安机关对于有组织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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