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告

日期:2025-01-11 14:02:47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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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通告》(2024年第37号)、《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吹哨人”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闽市监办﹝2024﹞86号)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市监食生产﹝2024﹞300号)等文件精神,特通告有关事项如下:
一、“内部举报人”界定
本通告所称“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包含“吹哨人”,即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内部在岗在职和离职、退休等人员)。
二、举报方式
内部举报人可以通过我局公布的接收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97-12315、0597-3328683
举报传真:0597-8935767
信件邮寄地址:连城县莲峰镇江林大道108号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股,邮政编码:366200,电话0597-3328683。
现场举报:连城县莲峰镇江林大道108号,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楼消费者权益保护股或五楼食品生产流通股。
三、举报奖励
举报经查证属实,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内部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来源、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内部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内部举报人”保护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未经“内部举报人”同意,不会以任何方式泄露其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举报奖励等相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责任声明
“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严格处理。



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来源: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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