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0日 星期四 三月十三

以案释法|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森林防灭火警示案例(二)

日期:2025-03-25 16:25:40 来源: 编辑:连城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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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森林防灭火警示案例(二)

为进一步普及森林防灭火法律知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依法治火,全面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县森防办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严格依法治火,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的防灭火宣传活动,通过“以案释法”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森林防火意识,夯实筑牢森林安全“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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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5年3月2日15时,新泉镇村民邱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连城县新泉镇官庄村北山下路附近农田烧田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查,村民邱某某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存在烧田埂草的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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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处罚

2025年3月2日,邱某某擅自在北山下路附近农田烧田埂草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评析

邱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野外用火。擅自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扫墓烧杂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四、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极端天气的增多,全国各地森林火灾多发频发,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也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引发原因来看,以擅自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扫墓烧杂草,山边林缘堆杂焚烧积肥、焚烧枯枝落叶和进山扫墓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焚烧稻草秸秆等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占绝大部分。

“森林防灭火,有你也有我”,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财富,保护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要树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要自觉摒弃扫墓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农田随意私烧乱点等陋习,倡导移风易俗,低碳、鲜花等文明祭扫。对待野外用火要谨慎,三思而后行!

五、法律法规链接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冬至、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来源:连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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