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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文化艺术类、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工作的公告
 
来源:  时间:2023-05-18   作者: 字体:【      】 
 

 全县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领域实现证照齐全,纳入常态化全面监管。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印发《福建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文旅规文〔2022〕7号)、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体〔2022〕13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文化艺术类、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属我县辖区内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证照。各乡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力量摸清底数,督促相关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审批登记。

二、原在教育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于2023年6月5日—6月20日期间携带申请材料到连城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文体旅游局窗口提出重新审核登记申请,未完成重新审批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三、2023年8月起,我县将组织开展一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届时对无资质的文化艺术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治,对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机构(公司)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咨询电话:0597-3322651(童小英)。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一次性告知书、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一次性告知书附后。以上内容最终解释权归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所有。

特此公告。

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机构(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拟申请的艺术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管部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在民政部门预审核的证明;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企业、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举办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文本;
4.艺术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6.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填报《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7.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材料、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申请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8.课程计划、教材,填报《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9.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备注:

1.2021年7月中央“双减”文件出台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办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2.材料具体事项请对照《福建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

 

附件2: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

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机构(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
2.拟申请的体育培训机构名称已在市场监管部?保留的材料或者已经?政部?预审核的证明;
3.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企业、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合办学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文本;
4.培训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5.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6.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及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填报《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7.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材料、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8.课程计划、教材,填报《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
9.党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注:

1.材料具体事项请对照《福建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事指南(参考)》文件要求。

 

 

 

来源:文旅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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