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城 县 人 民 政 府
野外用火禁火令
第6号
近期,我县森林火险等级高,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决定从2023年3月15日至3月19日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造林炼山、烧荒、烧杂、烧田埂草、扫墓祭祖用火等)。违令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