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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小知识(二)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 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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